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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吉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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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吉忠,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吉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0900元。2006年7月24日、2010年8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吉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吉忠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8.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吉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吉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