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超,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超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焦毅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