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丰山,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烟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丰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于2008年11月12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3年7月各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侯丰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侯丰山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伟东代理审判员:陈志宇代理审判员:刘锦森
书记员:杨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