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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袁卫涛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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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卫涛,男,1997年10月14日生。2013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3年8月12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袁四头,男,1970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0********,汉族,出生于南京市高淳区,初中文化,瓦工,住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建设村袁家**,系被告人袁卫涛父亲。辩护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卫涛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袁卫涛系未成年人,本院于同年9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卫涛及其法定代理人袁四头、辩护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袁卫涛与刘云崎(另案处理)共谋后,至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邮政支局,由刘云崎负责在外接应,被告人袁卫涛进入该支局营业厅,采取口罩蒙面、持刀威胁的方式向营业员管衣红提出“抢劫”,遭拒后,被告人袁卫涛继续持刀对着管衣红,从柜台抽屉内抢得人民币1,275元,后搭乘刘云崎驾驶的电动车逃离。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袁卫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所抢得的赃款1,27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管衣红(系古柏邮政支局营业员)的证言,证实:古柏邮政支局营业厅主要业务是收寄包裹、信件收发、交电费、汇款等。2013年4月20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营业厅内清点钱,看见有个16、17岁的年轻人走进来,他戴了黑色口罩,右手里拿了一个黑色的布袋。他走到柜台前,从黑色布袋里拿出一把刀,用刀指着其胸口说“抢劫”,其听后站了起来。他说“把钱拿出来,我不是开玩笑的”,其说到“这里有监控,你不要乱来”,他见其不动,就进入柜台内,因为其之前在点钱,抽屉是开着的,他将抽屉里的钱都拿走了,被抢大约1,500元。2、证人(非同案被告人)刘云崎的供述,证实:4月20日下午放学时,同学袁卫涛向其借电瓶车去古柏,其说要去理发顺便带他去,问他去古柏干什么,袁卫涛说是去抢银行,并说让其在外面等,他抢到钱出来骑车带他走,钱三七分成,其同意了。后其开电瓶车带袁卫涛到古柏,袁卫涛带上口罩进入邮政局,其在外面等,过了一会儿袁卫涛跑出来让其骑车带他快走,说真抢到钱了。后抢到的一千多元其分得425元。3、证人徐惠平、高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案发地点附近,看到一个戴连衣帽的年轻人,大概17、18岁,上衣穿灰色外套,衣服上有个帽子,下身穿一件蓝色的牛仔裤,双手插在口袋里走路。4、证人陶春财的证言,证实:其在古柏镇段曲头汤家城4号经营黑网吧,来其网吧上网的一半都是附近湖滨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学生,还有些社会上的小青年。没有袁卫涛所描述的黄姓青年模样的人在其网吧上网。5、证人王涛、魏峰云、杨杰非、甘剑平、孙友伟各自的证言,均证实:其与被告人袁卫涛是同班同学,袁卫涛成绩不错,与同学关系挺好。他平时喜欢上网打游戏而逃过课,还向其借钱去玩网络游戏。6、证人葛红辉(系袁卫涛班主任)、夏季云(系湖滨中学校长)的证言,证实:袁卫涛性格外向,资质聪慧,和同学相处较好,平时学习成绩优良,但是学习不认真,自控能力差,长期沉迷网络游戏,有时逃课上网,经家长、老师多次教育没有得到改正,因为玩网络游戏成绩也出现下降现象。其所在学校表示愿意接收其继续学习,并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开展监管和帮教工作。7、证人袁四头(袁卫涛父亲)、王明凤(袁卫涛母亲)的证言,证实袁卫涛父亲因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缺乏监管,母亲的管教乏力,父母与袁卫涛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8、证人袁卫兵关于其是东坝镇青山村袁家的队长,袁卫涛父母感情很好,与其他家庭成员及邻里关系均很融洽。袁卫涛父亲长年在外打工,他母亲在古柏陪他读书并打份临工,家庭经济条件尚可的证言。9、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10、从案发现场调取监控资料的调取证据清单、制作说明及光盘。11、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及发还清单。12、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13、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14、被告人袁卫涛的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供述等。被告人袁卫涛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袁卫涛的法定代理人未为被告人作辩解,但表示: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袁卫涛从轻处罚,其今后会对他加强管束,帮助他戒除网瘾,督促他重新做人。被告人袁卫涛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袁卫涛犯罪时仅15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袁卫涛系初犯,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袁卫涛案发后,抢得的赃款已全部查获并发还,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袁卫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在法庭调查时查明,被告人袁卫涛实施抢劫的原因,主要是其较长时间沉溺于网络游戏,缺乏自控力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加之法制意识淡薄,网络游戏成瘾造成其经济上的不正常需求,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其管教不力,对被告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法庭教育,被告人袁卫涛已认识到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悔罪态度诚恳。希望被告人袁卫涛能痛改前非,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理智对待网络世界,克服自己对网络游戏的迷恋,培养有益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正直、善良、明辨是非的守法公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卫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被告人袁卫涛实施抢劫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卫涛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卫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卫涛犯抢劫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卫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同时也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卫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布袋1只、口罩1个、水果刀1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季红人民陪审员:邢海涛人民陪审员:张青泰

书记员:王国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