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男,1992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被羁押34天)。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三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元抢劫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元受传销组织的“领导”指示、安排参与实施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元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通缉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被告人李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元的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树祥人民陪审员:王丽娜人民陪审员:张丹
书记员:张如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