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汉。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自2013年5月至同年10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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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汉。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自2013年5月至同年10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