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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66)

(2013)复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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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某甲,汉,邯郸市第二十六中学学生。被执行人金某乙,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甲与被执行人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书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