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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惠燕与赖显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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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惠燕,女,1980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赖显生,男1978年8月7日生。

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法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显生应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给申请人林惠燕。因赖显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林惠燕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土地、车管和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74号案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华人民陪审员::关晖库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侯志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