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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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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

李望冰,男,汉族,1995年7月25日生,住郑州市**大学中路**院**楼**。身份证号:4101221995********。被执行人李某。

关于李望冰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望冰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望冰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2年8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