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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陵县人口计生委与李金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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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金门,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行非审初字第001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金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门成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9211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82元,但被执行人李金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烟墩支行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旭初

书记员:王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