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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某某、石某与石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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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石某。被执行人石某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甲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巨生银执行员韩清江执行员张臻

书记员:张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