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石某。被执行人石某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甲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巨生银执行员韩清江执行员张臻
书记员:张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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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石某。被执行人石某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甲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2)环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巨生银执行员韩清江执行员张臻
书记员:张立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