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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迟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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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迟某甲。被执行人迟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迟某甲与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迟某乙自动履行了义务,抚育费给付到2013年12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