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迟某甲。被执行人迟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迟某甲与迟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迟某乙自动履行了义务,抚育费给付到2013年12月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