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华意,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13年8月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华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华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华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华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华意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华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华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梁英姿人民陪审员:李建辉人民陪审员:许和平
代理书记员: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