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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晋文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和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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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晋文,小名狗小,男,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和顺县横岭镇石拐村人,案发前在禅堂寺林场石拐新造林任护林员,住和顺县。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和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晋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被告人张晋文为防止野兔、家畜等动物进入该管护的位于和顺县横岭镇石拐村的石拐新造林林地内啃吃、损毁树苗,便从家中携带了装有农药甲拌磷的农药瓶和30多个玉米穗,来到了石拐新造林附近,将玉米穗装进塑料袋里,把农药撒到了玉米穗上,随后将农药瓶扔掉,将玉米穗零散投放到其管护的林地内。因之前仪城村程某5家的牛曾进入过石拐新造林内,张晋文担心程某5家的牛进入该林地内误食其投放的毒玉米,于是特地通知了程某5、石拐村领导以及石拐村的养牛户。2013年1月15日,程某5家的一头母牛被发现死在该林地内,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11500元。经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死牛现场附近发现两处玉米穗和玉米粒,并根据张晋文的供述提取了该所用的农药瓶子,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玉米穗、玉米粒、农药瓶以及死牛胃内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本院主持调解,民事赔偿以11500元调解处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5日12时许,程某5报案称该放养的一头西门塔尔牛被毒死了。2、证人田某的证言:我是程某5的妻子。我家养的牛一般是到了冬天的话就是上午就把牛赶到山上让牛自己吃草,没人管。下午牛吃饱了就自己回牛圈了。春、夏、秋季时怕牛群去吃了别人家的庄稼,就专门派人跟着牛群放牧。我家的牛冬天的时候就经常在石拐村和仪城村交界处的山上觅食,但是从去年开始,石拐村的纪念馆附近的山就被管理起来,不让牛羊进山觅食。从此我家就把牛赶到离纪念馆远一点的山上,但是有时候会几头牛走到石拐村纪念馆附近的山上觅食。大约是二十天前,张晋文到我家跟我说:你们可管好你家的牛,我已经在山上放了农药。但是我不知道他在哪放的农药,包括他究竟有没有放农药我也不知道。3、证人程某1的证言:我是石拐村村长。前二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石拐村的狗小在我村大道上碰见我和我村书记常志斌,狗小负责看山的,他对俺俩说我:你让你村人把牛收领好了啊,我要往山上放农药呀。后来过了一两天,常志斌就用我村的大喇叭呐喊告知村民狗小要往山上放农药的事,一定把牛看好了。今天上午我听说我村程某5家的牛在山上死了,听说是吃农药死的。狗小负责看管石拐纪念馆附近绿化带,同时石拐纪念馆附近的绿化带也进行了围栏。但是具体在哪放农药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白某的证言:我是禅堂寺林场的生产技术员。张晋文是我们林场石拐新造林的管理员。我们把林地建造好后就和张晋文签了管护合同,由张晋文管护石拐新造林地。如果林地有什么情况,张晋文就向我们报告。我们签约时间是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10月1日为止,但是我们和张晋文口头协定,等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让他管护到2013年。我们和张晋文签订的合同,就是要求张晋文对造林地周围的铁丝网进行保护维修,发现牛羊进入林地后就要赶出林地,不让牛羊进入林地。5、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石拐村副书记。我村的牛一般是到了冬季就把牛从牛圈赶出来,赶到了某一山上就不管了,牛吃饱了自己回去。到了春夏秋季的时候因为地里都有庄稼,所以有专人放牧,看管牛不让牛吃了庄稼。我村的牛一般不进纪念馆附近的林区,因为靠近我村一面的林区的铁丝网围栏比较紧密,牛一般进不去。张晋文是我们村的。他负责看管石拐八路军纪念馆附近的林区,不让牛羊进入。我不知道他往林区投放农药的事情,是后来听说的。6、证人张某1的证言:张晋文平时在我们村的石拐纪念馆附近给林场看山上的树,有一天他和我们说山上林场的树老是被上山的牛群吃,都把好树苗给毁了,不知当时在场的谁说了一句不行就给山上放点药。具体他放没放我也不知道,在哪放的我也不知道。7、证人张某2的证言:大约20天前的一天,我碰见张晋文,他是我的叔父,他知道我老去榆次,所以就托我在榆次买一瓶3911的农药,但是我没给他买。8、证人程某2的证言:我在石拐村经营便利店,3911型农药是一种七两装的绿色玻璃瓶盛放的液体。我记不清我是否卖给过张晋文农药,因为时间较长,但是我村人买农药一般都在我这儿买。9、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负责看护石拐纪念馆处及其周围,不让牛进来。每天有牛往我那跑,我看见就赶开了。但是仪城村的程某5家的牛一过来就是一大群,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我已经赶走程某5的牛五六次了,张晋文负责纪念馆山顶上面的林区。10、证人郝某1的证言:我是在石拐纪念馆打扫卫生的。我没有见过程某5的牛进入纪念馆山顶林区的情况,我见过程某5的牛过来纪念馆的情况,我还和他家人说过,让他们看好牛不要到纪念馆附近啃吃损坏了树苗。11、证人张某4的证言:张晋文是我父亲,我不知道他投放毒药的事。3911是地里常用的农药,也许我父亲会放些用剩的。12、证人程某3的证言:我在石拐村养着30多头牛,我们村养牛的人在一起聊天时我听说仪城村小猴的牛经常到纪念馆附近的林区觅食,为此我们村养牛人的心里还很不高兴,本来是我们村的山,不让我们村的牛上山,反而仪城村的牛就能进去。13、证人郝某2的证言:我在我村是放牛的。我们的牛一般不往禅堂寺林区那边赶。我们空闲的时候就有人带着牛上山放养,人忙的时候就会把牛带到山上让牛自己吃东西,然后我们就回来了,牛上山上吃饱自己就回来了。我们的牛一般不会进入禅堂寺林区,因为禅堂寺林区周围都有铁丝网,牛一般进不去,但铁丝网有破损的地方,也会有牛进入禅堂寺林区内吃东西。14、证人程某4的证言:平时我们几户养牛的人家轮流看牛、放牛,冬季的时候有人把牛赶到外面去,下午三点有人再将牛赶回来,这段时间没有专门看牛的,至于牛去哪里吃草我们也不知道。小猴放牛的方式和我们一样。我们的牛一般不往林区那边放,也没听说张晋文往那边放毒的事,他没告我们,我们也没听到广播说这件事。15、证人常某的证言:我在本村种地、养牛,我在村里养着二十三头牛。春、夏、秋的时候有专门的人放牛,冬季一般是上午把牛放出去,下午牛自己吃饱就回来了,牛去哪吃草也不怎么管。我的牛冬季没有专门的人放,也有可能有一两头牛自己进入林区觅食。2013年12月份后半月的一天,我听别人说旅游区内有人放了药,让我们看管好自己的牛,我知道这件事。16、被害人程某5的陈述:2013年1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我发现有一头牛没有回围栏,我四处找了找没找到。1月15日早上7点左右,我在我村羊脑梁坡的一处山沟里发现了我的一头牛已经死了躺在地上,我怀疑我的牛是被毒死的,因为前十来天,石拐村的狗小跟我说旅游区附近的山上放了毒药,让我管理好自己的牛,所以我怀疑我的牛是被毒死的,后来我在牛死的地方周围四处找了找,发现距离死牛南方10米左右的山路上发现两堆玉米,闻上去有农药的味道,距死牛东南方的100米处的地方发现一堆玉米棒,闻上去有农药的味道。我被毒死的牛是一头西门塔尔牛,母牛,黄色,约一千斤左右,怀孕三个月,六岁口的牛。我怀疑玉米是石拐村狗小放的,因为狗小就是负责旅游区附近的山上的林区保护工作的。前十来天,狗小还和我说旅游区附近的山上放了毒药,让我管理好我的牛。狗小所说的旅游区附近的山就是包括羊脑梁坡和堆儿山顶。17、和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张晋文的到案经过:2013年2月22日,该局侦查人员电话告知张晋文,让其在家中等候,当日下午侦查人员到达张晋文家中对其宣读并送达了监视居住通知书。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测量记录:2013年1月15日、17日侦查人员对位于和顺县横岭镇石拐村西南方向山上的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石拐纪念馆西南约1000米处,石拐会议纪念馆绿化工程位于该处,施工单位对绿化带架设铁丝围栏保护,保护面积约300余亩,围栏用水泥柱和铁丝架设,水泥柱高1米,死牛位于该区内杨垴梁坡,距离牛死亡地点约10米处东南方向有玉米穗和零散的玉米粒、约100米处东南方向的堆儿山顶处有12穗玉米棒,以施工单位所管护绿化带最高处水泥柱为参照,距离此水泥柱垂直向东81米处为12穗玉米棒发现处。经现场测量,死牛全长1.96米,解剖后在死牛子宫内发现有三个月牛胎儿。19、提取笔录及照片:2013年1月25日,侦查人员在距离死牛东南方向100米处提取了12个玉米、西南方向约10米处提取了玉米粒,从死牛内提取了胃容物,内有未消化的玉米豆数粒;2013年1月27日侦查人员在张晋文住处提取到该投放农药所用的玻璃瓶一个(张晋文称该瓶是其投放农药所用瓶,是从石拐纪念馆山顶伞黄沟处捡回)。20、辩认笔录、现场辩认图及辩认照片:2013年1月17日、27日,张晋文分别对其投放带农药玉米棒、扔农药瓶的地点进行了辩认。21、(1)公(晋中)鉴(毒)字[2013]011号晋中市公安局毒化毒品检验鉴定书:从送检的牛胃内容物、玉米粒、玉米穗、农药瓶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2)和价认字(2013)2号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一头西门塔尔六岁口怀孕母牛价格为11500元。22、和顺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将提取的牛内胃容物两瓶、玉米粒、玉米穗、农药瓶一个移交检察院。23、禅堂寺林场石拐新造林地绿化管理合同:为有效保障造林成果,确保新造林地免遭牛羊践踏,禅堂寺林场与张晋文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了1年管护合同。24、视频资料:张晋文讯问录像。25、告知笔录、和顺县公安局横岭派出所情况说明:2013年1月20日该所配合镇政府将程某5被怀疑毒死的一头母牛掩埋处理。26、被告人张晋文的供述:2011年10月1日,我和禅堂寺林场签订了关于管护石拐新造林地的合同,之后经常有牛、羊、野兔等动物进入我管护的林地觅食。林地内很多树苗被损坏,虽然林地周围都用铁丝网围着,但依然无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主要是为了防止野兔进入林地损坏树苗就在铁丝网围栏内的林地各处放了三十多处、带有农药3911的玉米棒,后我担心有牛、羊吃了这些带有农药的玉米棒,就通知我村的有牛户张某1、郝富忠,告诉他们我的林地里放了农药,让他们管理好自己的牛,不要进入我的林地内。后来我又去仪城村告诉该村的村长、书记,还有该村的养牛大户小猴,说我的林地内已经放了农药,目的是毒野兔的,让他们村养牛的人家管理好自己的牛,以免误食了带有农药的玉米。我用的是农药3911,该农药主要是防止土豆病虫害的,是我在2012年夏天的时候用于防治土豆病虫害,还剩下半两左右的农药。前十来天我就用剩下的农药和一些玉米棒去了我管理的林地内,把玉米棒放在地上浇了农药,然后把带农药的玉米棒分散在林地内的三十多处地方,其中有两个地方放的带农药的玉米多些。27、户籍证明:张晋文,男,1950年10月30日生,山西省和顺县横岭镇石拐村人,户籍所在地和顺县公安局横岭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晋文和被害人程某5对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有异议,张晋文认为鉴定价格偏高,程某5认为鉴定价格偏低,对其他证据,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关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及被害人虽提出了异议,但均不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书是鉴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市场法鉴定所作出的结论,该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文明知投放具有毒害性农药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牲畜中毒伤亡,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晋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鉴于其身为护林员,投放具有毒害性的物质也确有保护其看护的林区不被山害损毁的目的,危险物质投放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且在投放危险物质后主动告知程某5及其他相关养牛户,主观上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亦不是完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损害结果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看护不力的过错,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晋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彦海审判员:巩晓清人民陪审员:巩九生

书记员:毕彦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