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农民。诉讼代理人赵成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农民。诉讼代理人沈凤雨。被告人唐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农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周某以要求被告人唐本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2013年7月3日、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茵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周某及诉讼代理人赵成彬、沈凤雨,被告人唐本及辩护人浦文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唐本辩称:自己没有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我进行诱导,所以我做了不真实的供述。被告人唐本的辩护人浦文达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提取有毒玉米粒的地点,不是唐本的土地。所以被告人唐本没有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动机。指控被告人唐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唐本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本为保护自家的玉米秸秆不受牲畜损害,于2012年10月23日下午,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分别撒在其家位于木头凳镇杨树窝铺村村北河套及西大坡(刘某某家的地,由唐本一直耕种)两块田地内,次日下午,同村村民赵某、周某两家绒山羊在外散放,途经唐本家这两块田地时,绒山羊吃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后,致赵某家绒山羊陆续死亡45只,价值人民币45100元。周某家绒山羊陆续死亡18只,价值人民币20300元。另查明:赵某家绒山羊中毒后,为救治绒山羊,共支出药费6565元。周某家绒山羊中毒后,为救治绒山羊,共支出药费312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本的供述证实:我家西大坡和河北河套地里今年种的都是玉米,玉米秸还在地里没有收回来,因为我在孙丈子村一个选厂上班,家里事多,暂时没有将玉米秸收回家,我又怕玉米秸被羊等牲口祸害,就想到拌点农药下到这两块地里,保护这些玉米秸秆。2012年10月23日下午,我正好有点空,我从家里用一尼龙编织袋装上5、6斤玉米,又从我家后房檐根儿拿了一瓶农药,这瓶农药是往年的,有多半瓶,我先去的西大坡地里,到地里后,我把这瓶子农药倒进尼龙袋的玉米里,倒进一半农药后,我用手拎着尼龙袋相互颠倒,让玉米都拌上药,然后我一手拎着口袋底,我一手拎着口袋嘴,往地里撒这些玉米粒,都是一小堆一小堆的,在西大坡撒有一半玉米粒,把西大坡的地都撒上了,然后我又去的我家河套河北的地里,到那后我又把剩下的农药撒到尼龙袋里的玉米里,也是拎着口袋相互颠倒把药拌到玉米粒上,拌完药后,我也是一手拎着口袋底,我一手拎着口袋嘴,往地里撒这些玉米粒,都是一小堆一小堆的,匀着把拌有农药的玉米粒撒到这块地里了,撒完后我就拎着尼龙袋和空瓶子往回走,走到奔选金的搭的桥上,我把尼龙袋和空药瓶子扔到河里了,被水冲走了。这瓶农药是往年剩下的,有多半瓶,原来买是防高梁上长虫子的。2012年10月24日下午4点多,我正在河北河套边的地里往树上刷石灰掺赛甲胺时,看见赵某在北边放羊往家赶,走到快到庄边时,听赵某往家打电话说羊中毒了,赶紧来人接,我刷完药走到庄边公路时,羊己有两只死了,第二天我到庄里买东西,听人说周某家羊也中毒死了,说死了七只。赵某家只要去河北放羊,肯定路经我家河北河套我投放拌药的玉米地,那天我正往杨树上刷药时看见从河北放羊往回赶,赵某家的羊肯定路经我家这块地着。是一去一回路过,他发现羊中毒后往家赶的。2、赵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4日下午3点来钟,我将我们家的80多只绒山羊从家赶出来,我打算将我家绒山羊赶到河套再到山边去放,这群羊到河北河套后朝河套下边跑过去,羊群横穿唐本家玉米地,我赶紧往下跑将养往回圈,我跑到前面将羊群给赶回来,走到河套的漫水桥处我看过有一只绒山羊就倒地了,这时唐本手里拎了一个桶我一个尼龙袋子从河套下面上来了,告诉我说和周某说一声,下一块地里下药了,不让去那块地里放羊,说完唐本走了,我将羊群往回赶,到桥头又死了一只绒山羊,后我将羊群都赶到家,到2012年10月25日12点多钟,共死了18只绒山羊,还有多只中毒,后又陆续死亡17只,总共死亡绒山羊45只。3、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4日下午2点多钟,我到散树沟西大坡放羊的,羊吃了坡上地里玉米粒后才中毒的,当时我把羊放散树沟西大坡的时候,发现我们村刘某某家的地里(现由唐本种植)散落许多玉米粒,田地旁边正在干农活的唐树龙告诉我说:“你没发现农药味,你还在这放羊”我听他这么一说就赶紧往家赶羊,怕吃了地上的玉米粒,到了下午5点多钟,我家的5只羊就死了。还有17只羊有中毒症状。正在用药治疗。刘某某家的地现在由我们村的唐本一直种着。4、证人郑某某(周某妻子)证实:自家绒山羊中毒后陆续共死亡18只。5、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赵某家绒山羊死亡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杨树窝铺村北河套村民唐本家地内。勘验检查发现田地内地面上有一“农夫豆酱”旧塑料袋,旧塑料袋及周围地面上有大量的玉米粒。现场提取玉米粒一部分。在赵某家南院大门口及西侧地面上有死绒山羊26只,院内东侧菜园地上有死绒山羊5只,剖开其中一绒山羊胃,发现羊胃内有大量玉米粒。在死亡的绒山羊胃内提取玉米粒及胃内容一部分。6、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地面上玉米粒照片、死亡绒山羊照片证实了赵某家绒山羊死亡案的现场地点及现场情况和死亡的绒山羊情况。7、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制作的周某家绒山羊死亡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杨树窝铺村西大坡村民唐本家地内。勘验检查发现地面上有一玉米粒并提取。在周某家南院玉米垛北侧地面上有死绒山羊6只,剖开其中一绒山羊胃,发现羊胃内有大量玉米粒。在死亡的绒山羊胃内提取玉米粒及胃内容一部分。8、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地面上玉米粒照片、死亡绒山羊照片证实了赵某家绒山羊死亡案的现场地点及现场情况和死亡的绒山羊情况。9、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①在河套唐本家地内提取的玉米粒。②在西大坡唐本家地内提取的玉米粒。③在赵某家提取的羊胃内玉米粒。④在周某家提取的羊胃内玉米粒。四种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成份。10、青龙满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证实:赵某家死亡的45只绒山羊价值45100元。周某家死亡的18只绒山羊价值20300元。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周某提供的相关票据,证实了其损失情况。以上证据己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本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投放有毒害性物质,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63只绒山羊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求被告人唐本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周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对被告人唐本及辨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本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存在,故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二、由被告人唐本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51765元。(其中:绒山羊损失45100元、绒山羊用药费用6565元、交通费100元) 三、由被告人唐本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23610元。(其中:绒山羊损失20300元、绒山羊用药费用3210元、交通费100元) 以上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我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小春审判员:刘建辉人民陪审员:马丽
书记员:刘晓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