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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法清与陕西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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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法清,男。被执行人陕西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栋,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法清与被执行人陕西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王法清与被执行人陕西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多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法清1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对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债务利息部分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