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涛。被执行人宫振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涛与被执行人宫振高加工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宫振高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6)即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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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玉涛。被执行人宫振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涛与被执行人宫振高加工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宫振高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6)即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