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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7)即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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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涛。被执行人宫振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涛与被执行人宫振高加工纠纷一案中,因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宫振高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6)即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