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缑安龙,男。被申请执行人牛林宏,男。
原告缑安龙与被告牛林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缑安龙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林宏向申请人缑安龙给付欠款42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牛林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林宏与申请执行人缑安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林宏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缑安龙欠款4000元,剩余200元申请执行人缑安龙自愿放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