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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张虎与王雅章、陕西长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金执字第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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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张虎,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陈家堡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雅章,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周塬镇南王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路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国政,经理。

本院执行的丁张虎与王雅章、陕西长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28.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