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张虎,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陈家堡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雅章,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周塬镇南王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路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国政,经理。
本院执行的丁张虎与王雅章、陕西长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28.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