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乙。
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终法民三终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269.09元及鉴定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2269元(含鉴定费),剩余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终法民三终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及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