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郎战国,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常国明,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武陟县。
郎战国诉常国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8月1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686号民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常国明返还原告郎战国订金10000元,2010年8月19日付3000元,同年11月19日前付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常国明未履行。2011年12月21日,申请人郎战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国明银行存款,未查到存款。调查其房产未有房产登记,其也未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000元均未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公审判员:李中富审判员:赵莉
书记员:原玉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