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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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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富平县庄里镇。法定代表人刘满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恒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马瑞,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富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1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79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判决书未送达,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以调查核实,合议庭认为,该执行异议成立,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