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被告甘肃省某县宏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某某油田公司。
法定代理冉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甘肃省某县宏达建筑公司、姚某某、刘某某、某某油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鹏程审判员:李树槐审判员:蔡济宇
书记员:石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