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长虹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林科,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树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树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树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侯树森之妻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金花北路分理处的存款22817.74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侯树森之妻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金花北路分理处的存款22817.7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