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家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行字第412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和,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志家,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辉,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清况,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和与被执行人许志家、李永辉加工合同纠纷的(2013)晋执行字第412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志家、李永辉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34080元、1378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清况到庭向本院表示,两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文卿执行员杨白兰执行员张景旭

书记员:王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