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国书,农民。
申请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杨国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国书,农民。
申请人邯郸市飞虹网架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杨国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