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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邱申富与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远方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昌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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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申富。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水果湖广场******。法定代表人:卢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邱申富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01138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本金406500元及违约金136950元,承担仲裁费18540元,本案执行费8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远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