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申富。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水果湖广场******。法定代表人:卢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邱申富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01138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本金406500元及违约金136950元,承担仲裁费18540元,本案执行费8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同步远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