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黄墟民治村。法定代表人吴永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法定代表人邵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徒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1174.70元,申请执行费16820元。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康源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本院(2010)徒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朱九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