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兵,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组。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豪绅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董茂宣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郭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