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童晓仙与吴天彪、李水红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东商初字第7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童晓仙。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

本院在审理童晓仙与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晓仙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晓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晓仙负担。

审判长:陈祖华人民陪审员:郑志民人民陪审员:骆巧美

书记员:舒珊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