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晓仙。委托代理人王会贤。被告吴天彪。被告李水红。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
本院在审理童晓仙与吴天彪、李水红、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晓仙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晓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童晓仙负担。
审判长:陈祖华人民陪审员:郑志民人民陪审员:骆巧美
书记员:舒珊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