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清,女,系红运铝塑门窗门市部负责人,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冯卫阳,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友,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理人王书庆,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代理人马钧,营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桂清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3)营西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桂清及委托代理人冯卫阳,被上诉人王春友委托代理人王书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桂清作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被上诉人王春友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对窗户的质量问题及损失的认定应有依据,原审认定的损失标准依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3)营西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于永威审判员:周启义代理审判员:段建勇
书记员:杨名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