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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某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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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8735元(此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劳务费为18735元,此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22日给付孙某某劳务费10000元,下余8735元未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计9151元,及劳务费8735元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被执行人西安天朗实业有限公司只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案件款9000元,孙某某对下余案件款151元及8735元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予以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9000元汇入孙某某个人银行卡上,且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