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微山县鲁桥镇新挑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某。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微山县鲁桥镇新挑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微山县鲁桥镇新挑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补偿款收入37112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微山县鲁桥镇新挑河村村民委员会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