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九龙工业园被执行人欧阳绍全,个体户。
安远县家佳高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阳绍全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安法执字第8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欧阳绍全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账号13×××48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被执行人欧阳绍全在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内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欧阳绍全在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账号13×××48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老三审判员:叶华尚审判员:陈民雄
书记员:雷剑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