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让怀被执行人刘生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让怀与被执行人刘生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刘生杰支付王让怀工程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由王让怀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让怀与被执行人刘生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2013)庆西执字第127号被执行人刘生杰与西峰振兴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后,折扣本案的执行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让怀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