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日进。被执行人农人力(江苏)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人力江苏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疏港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米原恭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并撤离本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大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夏玉珍执行员吴晓宏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宗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