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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立新与胡昌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太执字第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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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立新,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昌华,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胡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昌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昌华未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胡立新建房报酬33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昌华一直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光胜审判员:项朝光人民陪审员:陈师

书记员:赵柏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