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被执行人万英,女。被执行人雍飞,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万英在银行的存款2240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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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被执行人万英,女。被执行人雍飞,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万英在银行的存款2240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