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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全申请执行万英、雍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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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被执行人万英,女。被执行人雍飞,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全、万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万英在银行的存款2240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