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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建华、刘金刚等与廉昆、魏庆科运输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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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刘金刚,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启银,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山全,居民。申请执行人廉士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廉士刚,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纪喜,居民。申请执行人尹继君,居民。申请执行人徐中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史振生,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兆海,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士龙,居民。被执行人廉昆,居民。被执行人魏庆科,居民。

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刘金刚、王启银、王山全、廉士林、廉士刚、吴纪喜、尹继君、徐中华、史振生、陈兆海、朱士龙与被执行人廉昆、魏庆科运输、劳务、承揽合同纠纷七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廉昆、魏庆科及同住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