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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思宏与信国全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法执字第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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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思宏。被执行人:信国全。

上列双方当事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6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寿丰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信国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面包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信国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吴廷永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