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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启用与徐召军、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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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启用,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召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德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用与被执行人徐召军、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张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