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诚铸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斗,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博宇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西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诚铸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博宇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