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新民,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天太经济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倪铭阳,给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铭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天太经济管理区顺山路5号的房产,现因房产无法分割,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