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春海,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少军,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万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张春海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德机械有限公司、黄少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德机械有限公司、黄少军始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安徽艾森泰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大杨镇工业园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2007)合芦阳国有第033号、面积27090.85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委托其代为执行。2013年2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我院,以该院拍卖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清偿安徽艾森泰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为由,无法协助我院执行。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张春海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