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46601275-9,以下简称海事学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法定代表人:金南冬。被执行人:无锡苏美尔护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1265-9,以下简称苏美尔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苏美尔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长军,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荣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海事学院与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海事学院价款1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李长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逾期,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事学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事学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事学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美尔公司、李长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侠执行员张赜执行员邵长伟
见习书记员:刘文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