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信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芹,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