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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登泉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胶执字第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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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登泉,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方如,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登泉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周兆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