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丽华。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原告叶某乙。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伟忠。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邓伦春。第三人叶成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与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叶成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健审判员:缪正坚审判员:包晓春
书记员:项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