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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丽华、叶某甲等与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瑞民初字第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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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丽华。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原告叶某乙。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伟忠。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邓伦春。第三人叶成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与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叶成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健审判员:缪正坚审判员:包晓春

书记员:项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