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利,男。被执行人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王塬社区十组(以下简称王塬十组)。负责人李军让,系该组组长。
刘利与王塬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利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37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塬十组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3872.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刘利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