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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利与王塬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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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利,男。被执行人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王塬社区十组(以下简称王塬十组)。负责人李军让,系该组组长。

刘利与王塬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利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37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塬十组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3872.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刘利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