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志光。被执行人兰荣花。被执行人宋晓乐。
本院在执行宋志光与兰荣花、宋晓乐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志光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丛执字第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代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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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志光。被执行人兰荣花。被执行人宋晓乐。
本院在执行宋志光与兰荣花、宋晓乐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志光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丛执字第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道方审判员:王然审判员:王继军
代书记员:郭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